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指的是应用化学药物来治疗肿瘤,是恶性肿瘤综合治疗中疗效较为肯定的一种全身治疗方法。化疗药物是把“双刃剑”,这些特殊药物也常被称作细胞毒药物,在杀伤肿瘤细胞的同时也对正常组织细胞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,产生不同程度的副作用。所以在临床工作中,经常会遇到“我们的病还要化疗多长时间?”、“能不能多做几次化疗?”等这类问题,那么,到底化疗多长时间最为合适呢?
恶性肿瘤化疗时间的选择并没有统一标准,而是根据肿瘤的病理类型、疾病分期、身体状况及个体的耐受力来决定。根据化疗药物毒副作用及人体恢复周期,从给化疗药的第1天算起,至第21天或28天,即3至4周称之为一周期。在这一个周期中也不是每天都在用化疗药,通常是前1至2周内用药,后期休息。极个别方案是2周或6周为一周期。我们通常说的一个疗程是指连续化疗2至3个周期,有的肿瘤需化疗4至6个周期算一个疗程。
对于适合术后辅助化疗的病种,如身体一般情况较好的肺癌、乳腺癌、睾丸癌及软组织恶性肿瘤的患者,多数学者认为,已通过手术切除原发灶,临床检查未发现远处转移,化疗的目的是为消灭体内可能存在的微小转移灶。在这种情况下,正规、足量的化疗4至6个周期,足以将体内的敏感癌细胞杀灭在可控制范围以内;对剩余的耐药癌细胞即便再延长化疗周期也很难奏效,徒增化疗副作用。而某些消化道肿瘤如肠癌、胃癌及食管癌,因化疗方案不同,总的化疗时间也不尽相同,如结肠癌术后采用双周方案及14天为一个周期者多化疗12个周期,达6个月之久。
对于不适合首选手术治疗,而癌细胞增殖又快的恶性肿瘤,如某些高度恶性淋巴瘤、小细胞肺癌、睾丸精原细胞瘤、绒毛膜细胞癌等,化疗就显得尤为重要。这类疾病对化疗药物较敏感,容易被化疗药“彻底摧毁”,甚至有彻底治愈的可能性。治疗原则应是“除恶务尽”,“不治则已、治则必足”,常常在肿瘤完全消失后还要追加1至2周期化疗。但也不主张无限制地延长化疗时间,否则,过度治疗,有百害而无一利。
对一些晚期恶性肿瘤患者,化疗相对不敏感的恶性肿瘤,在化疗时间的选择上应更为慎重。比如,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,多是在两个周期化疗后即评价疗效,根据疗效及身体状况确定是否继续化疗;还有一些特殊的病种,如急性白血病则需要在每周期化疗后行骨髓穿刺以评价疗效,根据疗效和患者血象,决定是否继续化疗。
通过长时间对大量病例的总结,人们大致找出了一些规律。但这并非一成不变,如果患者体质较差,则需适当缩短时间、减少用药,或采取“打打停停”的方法;若肿瘤具有高危险因素,如恶性程度高、临床分期晚、肿瘤生长快等,则需追加更多的化疗周期,适当延长化疗时间。同时建议恶性肿瘤患者,在进行化疗时,最好到专业正规医院肿瘤专科,这是保证化疗效果的前提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