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身患巨人症,身高2.12米的赖先生,在超市购物不幸滑到,造成骨折,最终获得超市方的赔偿。赖先生到西周镇某超市购物,由于冷柜旁的地面有少量酒酿溅落在地上,赖先生脚一滑,重心一偏就摔倒了,导致骨折。他后医院进行治疗。超市经查发现,赖某摔倒主要由于前一名顾客在挑选酒酿时,不小心拆开了包装,导致酒酿倒落在地,清洁人员没及时发现,所以酿成意外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有关规定,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对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,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如造成人身伤害,应当按照《消法》五十四条规定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11种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。经工商分局西周工商所调解,考虑到赖某身患巨人症,行动不便,在西周没有亲人照料,独自一人生活,经济来源十分有限。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,由超市方承担赖某医疗费1567.6元,保姆费用1万元,并一次性补偿其他费用5130元,共计16697.6元。
巨人症消费者超市内意外受伤,成功获赔万余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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